馬來西亞男子強暴女兒被判二十年 打十鞭  

馬來西亞一名男子強暴女兒,被判處二十年徒刑,外加十下鞭刑,做完二十年牢外加挨上十鞭之後,這個萬惡不赦的父親,大概也無法再做惡了。

這個44歲的漁夫屢次趁老婆上班的時候,性侵年僅十歲的幼女,不只自己蹂躪親生女兒,他還讓他的朋友也荼毒他的女兒。在受審的時候,他還辯稱他是在睡夢中意識不清的狀態下,誤把女兒當成了老婆。法官非常生氣被告竟然把法官都當成白癡,法官說,要不是法律不容許,他真想把被告判一百年。

 


看了這則新聞,真為台灣的法律感到心寒,男性長輩性侵家中的幼女,在台灣的社會新聞中屢見不鮮,但是有些法官的判決往往讓人搖頭.

性侵害是一種類犯率極高的犯罪,性侵害犯人不只需要坐牢,還需要做心理上的矯正,才能出獄,美美國某些州性侵害犯人出獄後,還要受終身的監控,以確保他不會再犯,更何況是侵害自己的血親,刑罰更為嚴重.

反觀台灣,直系親屬性侵害,竟還有"被告以減低侵害程度其次數",得以減刑,甚至母親的同居人性侵女兒百餘次,竟然止輕判一年,台灣的人權竟是如此輕賤,難道不懂得表達,不知該如何反抗,就是可以被侵犯?

再這樣的制度下,或許我門只能想,至少......性侵害的牢獄生活,不會太好過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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